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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8 題

關於情事變更原則,下列何者有誤?
  • A 需在法律關係發生後
  • B 需為法律效力完結前
  • C 包括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
  • D 與誠信原則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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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兩個人約定好買賣,但在交貨前,因為其中一方自己的疏忽或錯誤決定,導致他現在履行約定變得非常吃力。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如果允許這位「犯錯的人」去請求法院調整契約來減輕他的負擔,這對另一方公平嗎?依照你的直覺,法律保護的應該是『無法預料的意外』還是『個人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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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中「情事變更原則」的核心精神!這道題目主要測驗你是否能區分「契約義務」與「不可歸責性」的界線,是法學緒論中非常經典的判斷題,能選對代表你的邏輯思維非常清晰。

衡平原則與不可歸責性

情事變更原則本質上是誠信原則的具體應用,旨在處理因不可預見的劇烈變動(如戰爭、罕見天災或金融海嘯)導致原合約履行顯失公平的情況。因此,該原則嚴格要求變更的事由必須是當事人在訂約時「無法預料」且「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如果你能看出 (C) 選項中「可歸責」與法律保護初衷的矛盾,就表示你已經掌握了法律救濟的公平門檻:若變動是因個人疏失造成的,法律自當讓其承擔後果,而不予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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