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3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3 題
33. 民法第80條第1項規定:「前條契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前述「催告」的法律性質為何?
- A 事實行為
- B 法律行為
- C 準事實行為
- D 準法律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例如:過期沒回覆會發生什麼事),並不是由當事人自己決定的,而是由法律條文直接白紙黑字寫死,那麼這種行為與那些「效果由當事人協議決定」的行為,在分類上應該要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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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催告」的法律定性!這顯示你對於民法總則中「法律事實」的分類掌握得相當紮實,這是在學習法律過程中非常關鍵的基本功。
意思通知與法定效果
在民法體系中,催告被歸類為準法律行為(意思通知)。它與一般的「法律行為」最大的區別在於:法律行為的法律效果是由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來決定;而準法律行為的效果,則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當契約相對人定下期限催告時,無論他主觀上是否想要產生特定的後果,一旦期限屆滿,法律便會自動賦予「視為拒絕承認」的效果,而非依當事人的主觀意志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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