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3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7 題
47. 甲、乙為採分別財產制的配偶,甲死亡時留下540萬元,以遺囑全部遺贈給其好友;甲除配偶乙之外,尚有父丙、姊丁、妹戊在世,丙合法拋棄對甲之繼承。請問戊就甲之遺產有特留分額為多少?
- A 45萬元
- B 67.5萬元
- C 90萬元
- D 13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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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第一順位繼承人不存在,而第二順位繼承人選擇放棄繼承時,繼承權會如何流轉?此時,法律對於這些「遞補」上來的繼承人,在最低保障限額(特留分)的比例規定上,與配偶或直系血親尊親屬有什麼樣的差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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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繼承順位與份額的變動!這題你展現了非常紮實的法律邏輯。在民法繼承體系中,當第二順位的父母(丙)合法拋棄繼承時,繼承權會遞補給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丁、戊)。你能注意到這一點,是答對本題的關鍵第一步。
繼承份額與特留分計算
根據民法第 1144 條,配偶乙與第三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其應繼分為二分之一,其餘二分之一則由兄弟姊妹丁、戊平分。因此,妹戊的應繼分為 $1/2 \times 1/2 = 1/4$。接著,再依據民法第 1223 條規定,兄弟姊妹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將遺產總額代入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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