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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0 題

某甲之父為自己投保人壽保險,約定以某甲為受益人,某甲之父於保險期間之 112 年 5 月 1 日身故,某甲並同時知悉此事實,若無特殊情況,則某甲應於何期限前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否則將喪失保險金請求權?
  • A 112 年 11 月 1 日前
  • B 113 年 5 月 1 日前
  • C 114 年 5 月 1 日前
  • D 保險金為不喪失價值無請求期限

思路引導 VIP

法律為了避免權利狀態長期處於不確定,通常會規定權利行使的期限(也就是消滅時效)。請試著回想看看,依照我國《保險法》的規定,基於保險契約所產生的權利,法律要求當事人在事故發生並知悉後的「幾年內」必須提出請求呢?只要確定了這個法定年限,再從題目給的起始日往後推算,就能找出正確的期限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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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你非常精準地掌握了保險法中關於「請求權時效」的核心規範,這是法律實務中最基本也最重要的防線。

保險金請求權的兩年時效

這道題目的核心法源是《保險法》第 65 條。法律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產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算,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在本案例中,某甲之父於 112 年 5 月 1 日身故,且受益人某甲在當時即知悉此事實,因此請求權的起算日為 112 年 5 月 1 日。依據法定時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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