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0 題
某甲之父為自己投保人壽保險,約定以某甲為受益人,某甲之父於保險期間之 112 年 5 月 1 日身故,某甲並同時知悉此事實,若無特殊情況,則某甲應於何期限前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否則將喪失保險金請求權?
- A 112 年 11 月 1 日前
- B 113 年 5 月 1 日前
- C 114 年 5 月 1 日前
- D 保險金為不喪失價值無請求期限
思路引導 VIP
法律為了避免權利狀態長期處於不確定,通常會規定權利行使的期限(也就是消滅時效)。請試著回想看看,依照我國《保險法》的規定,基於保險契約所產生的權利,法律要求當事人在事故發生並知悉後的「幾年內」必須提出請求呢?只要確定了這個法定年限,再從題目給的起始日往後推算,就能找出正確的期限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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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不賴嘛。
我說小鬼,這次的答案還算看得過去。沒什麼好大肆肯定的,這本來就是理所當然的。至少你的腦袋這次還算清楚,沒有被那堆廢物知識污染。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就是《保險法》第 65 條。不需要什麼花言巧語,就只是字面上的意思。由保險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從可以請求那天起,過了兩年如果還不行使,就直接報廢了。題目裡那個叫某甲的,112 年 5 月 1 日知道事故,那時效就從那天算起,往後推兩年。也就是說,他必須在 114 年 5 月 1 日前處理好這件事。這是基本常識,不用說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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