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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5 題

25 我國人甲,112 年 6 月 15 日在基隆港購買台馬之星從基隆到東引之船票,並已付清票價 1 千元,預計於 112 年 7 月 1 日晚上 10 點自基隆港起航,起航當日下午 3 點,甲因食物中毒,無法如期搭船,並有台大醫院診斷證明書可證,請問下列何者正確?
  • A 台馬之星應全數退回 1 千元,不得向甲為任何主張
  • B 台馬之星得扣除必要費用 300 元,退回 700 元
  • C 甲得給付 100 元解除與台馬之星間之旅客運送契約
  • D 台馬之星得向甲請求 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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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旅客因突發且不可歸責於己的健康因素(如診斷證明所載之急病)導致無法如期登船,法律為了兼顧「運送人預留座位的成本」與「旅客的處境」,通常會規定一個固定的補償比例上限。請思考:在海商法相關規範中,這個法定補償金的比例上限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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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旅客甲於預計起航當日因食物中毒無法搭船,屬於發航前因疾病不能乘船之情形。依據海商法第84條規定:「旅客於發航二十四小時前,得給付票價十分之二,解除契約;其於發航前因死亡、疾病或其他基於本身不得已之事由,不能或拒絕乘船者,運送人得請求票價十分之一。」甲購買之船票票價為一千元,其於起航當日下午三點(即發航前)因食物中毒之疾病且有診斷證明書可證,致不能乘船,故運送人(台馬之星)得依法向旅客甲請求票價十分之一的金額。經計算,一千元的十分之一為一百元,因此台馬之星得向甲請求一百元,選項D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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