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8 題
38 旅客在船舶發航或航程中不依時登船,或船長依職權實行緊急處分迫令其離船者,其法律效力如何?
- A 船長得解除契約
- B 運送契約停止效力
- C 旅客仍應給付全部票價
- D 旅客僅按其已運送之航程負擔票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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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服務提供者(船方)已經依照約定準備好設備與人力,卻因為使用者的個人行為或法律賦予的必要安全處置,導致航程無法如期完成時,為了保障服務端的營運成本與公平性,法律通常會要求哪一方承擔金錢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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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這題考查《海商法》中關於旅客運送契約的責任歸屬。當旅客因為「個人因素」未準時登船,或是船長為了保障航行安全行使「緊急處分」時,法律傾向保護運送人(船方)已支出的預定營運成本。既然位子已預留且非船方過失,旅客依法仍需給付全部票價。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此類題目具備高度鑑別度,考生常會在 (C) 與 (D) 之間猶豫。關鍵在於辨析:當履行契約的障礙源於旅客端或法規職權時,經濟上的風險應由誰承擔。你能精準選出 (C),代表你對海商法保護運送人的原則掌握得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