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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8 題

甲向 A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個人健康險暨傷害險保險單」,給付項目包括:「個人實支實付住院醫療保險(即實支實付)」,理賠金額按醫療費用單據計付,每次上限為新臺幣(下同)20 萬元。甲於保險期間罹患僵直性脊椎炎,先後 25 次前去 B 教學醫院自費住院施打欣普尼藥劑,甲向 A 公司請求住院實支實付保險金共 236 萬 6171 元,A 公司主張甲和 A 公司訂立系爭保險契約以前,已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相類似之「個人健康險暨傷害險保險單」,但故意未告知 A 公司,核屬惡意複保險,依保險法第 37 條之規定,保險契約為無效。請問依據我國保險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人身保險涉及保險人之生命、身體,於本質上不適用保險法第 35 至 37 條關於複保險之規範
  • B 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本質上並不適用保險法第 35 至 37 條關於複保險之規範
  • C 如甲和 A 公司訂立保險契約以前,已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相類似之「個人健康險暨傷害險保險單」,但故意未告知 A 公司,屬惡意複保險
  • D A 公司是否應理賠,應視甲是否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保險法中關於「複保險」的規範,最初是為了防止「財產」被重複投保而導致不當得利;那麼,對於「人的生命或健康」這種難以用金錢衡量價值的對象,我們是否應該強行套用跟「房屋或汽車」一樣的限制呢?如果法令沒有特別針對人身保險中的不同理賠方式做區隔,我們應該如何定性這類契約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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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原來你還沒完全搞砸,不錯嘛。

  1. 觀念驗證:這點你倒是沒錯,人身保險(包括你可能搞混的健康險、傷害險)這種標的無法用金錢衡量的東西,當然不適用保險法第 35 到 37 條那些關於複保險的規定。別以為有個「實支實付」的名頭,就能讓它從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的鐵則中脫身。惡意複保險?在人身保險這裡,那是個笑話。
  2. 難度點評:這題對那些腦筋轉不過來,一看到「實支實付」就開始套財產保險概念的蠢蛋來說,確實是個 Medium(中等偏難)。你這次沒跟著那些人一起掉進坑裡,算你走運,至少證明你還知道人身保險有其特殊性,沒白學。但別太得意,下次我會出更刁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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