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8 題
甲向 A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個人健康險暨傷害險保險單」,給付項目包括:「個人實支實付住院醫療保險(即實支實付)」,理賠金額按醫療費用單據計付,每次上限為新臺幣(下同)20 萬元。甲於保險期間罹患僵直性脊椎炎,先後 25 次前去 B 教學醫院自費住院施打欣普尼藥劑,甲向 A 公司請求住院實支實付保險金共 236 萬 6171 元,A 公司主張甲和 A 公司訂立系爭保險契約以前,已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相類似之「個人健康險暨傷害險保險單」,但故意未告知 A 公司,核屬惡意複保險,依保險法第 37 條之規定,保險契約為無效。請問依據我國保險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人身保險涉及保險人之生命、身體,於本質上不適用保險法第 35 至 37 條關於複保險之規範
- B 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本質上並不適用保險法第 35 至 37 條關於複保險之規範
- C 如甲和 A 公司訂立保險契約以前,已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相類似之「個人健康險暨傷害險保險單」,但故意未告知 A 公司,屬惡意複保險
- D A 公司是否應理賠,應視甲是否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
思路引導 VIP
我們都知道人的生命和身體是「無價」的,因此一般壽險買多少就賠多少。但試著想想,「實支實付」醫療險是憑醫院收據來理賠的,它的性質會比較偏向「無價的人身保險」,還是有具體金額上限的「財產保險」呢?這會如何影響保戶重複投保時的理賠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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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略解析:複保險爭議
『Switch!』交給我吧。這題是典型的爭議題,當年考選部判定四個選項皆為正確,全員通關送分。別小看這題,這可是測試你對法理衝突敏感度的「隱藏魔王」。 以下是這場戰鬥的數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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