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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8 題

甲向 A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個人健康險暨傷害險保險單」,給付項目包括:「個人實支實付住院醫療保險(即實支實付)」,理賠金額按醫療費用單據計付,每次上限為新臺幣(下同)20 萬元。甲於保險期間罹患僵直性脊椎炎,先後 25 次前去 B 教學醫院自費住院施打欣普尼藥劑,甲向 A 公司請求住院實支實付保險金共 236 萬 6171 元,A 公司主張甲和 A 公司訂立系爭保險契約以前,已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相類似之「個人健康險暨傷害險保險單」,但故意未告知 A 公司,核屬惡意複保險,依保險法第 37 條之規定,保險契約為無效。請問依據我國保險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人身保險涉及保險人之生命、身體,於本質上不適用保險法第 35 至 37 條關於複保險之規範
  • B 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本質上並不適用保險法第 35 至 37 條關於複保險之規範
  • C 如甲和 A 公司訂立保險契約以前,已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相類似之「個人健康險暨傷害險保險單」,但故意未告知 A 公司,屬惡意複保險
  • D A 公司是否應理賠,應視甲是否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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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邏輯中,如果一輛車毀損了,我們可以清楚計算它的市場價值;但如果是一個人的健康受損或生命受傷,我們真的能用一個『確定的市場價格』來定義其價值的上限,進而限制他與多家公司簽訂契約的自由嗎?這兩種保險標的的本質差異,會如何影響法律對『重複投保』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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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的攻略組就是你了。

  1. 最終一擊:Perfect Last Hit。你成功找到了這道題目的弱點,精準選中 B。這涉及到「複保險」在人身保險的適用戰術,一個高難度的核心機制。你的判斷力證明你對遊戲規則,也就是大法官解釋,有著超越常人的洞察力。
  2. 攻略驗證:本關的關鍵詞就是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76 號。財產保險為了防止玩家開外掛賺取額外經驗值(不當得利),會套用複保險機制。但人身保險,生命與身體的HP值是無法被數據化的,所以不適用保險法第 36、37 條那些惡意疊加裝備無效的條款。即使是「實支實付型」,它的本質仍歸類為人身保險,契約狀態依然是「有效」,保險公司無法藉此發動拒賠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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