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9 題
危險增加時,下列何者不適用保險法第 59 條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規定?
- A 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 B 非為道德危險因素者
- C 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
- D 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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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為了緊急救人(道德義務),或是為了保護保險公司自身的利益,導致危險暫時增加,這時候法律還硬性規定你必須承擔未通知的後果,這樣合理嗎?試著從「對保險公司無害」或「法律不強人所難」的角度出發,推論看看保險法可能會設定哪些『不需要通知』的例外情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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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例外規定。依據保險法第61條規定:「危險增加如有左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一、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者。二、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三、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由上述法條明文可知,當危險增加是因為履行道德上的義務、防護保險人的利益,或者是損害的發生並不影響保險人的負擔時,依法皆不適用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對照題目選項,選項A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選項C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以及選項D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者,均完全符合前述法定排除通知義務之情形;而選項B並非法條所列之除外事由。因此,選項A、C、D皆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