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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3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20 題

會計師甲為其客戶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辦理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過程中因過失未發現 A 公司財務報告之重大疏漏,主管機關得知後擬對甲為處分。主管機關的處分手段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對甲為警告
  • B 停止甲辦理簽證業務 2 年
  • C 勒令甲服務之事務所停業 6 個月
  • D 撤銷對甲簽證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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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法律責任中,如果處罰的目的是為了糾正「個人的專業疏失」,那麼處罰的對象應該侷限在「做出行為的人」,還是該擴張到「他所屬的整個組織」?哪一種做法才符合比例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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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主管機關處分權限的界限,代表你對於證券交易法中關於專業人士監督的規範,已經建立起非常清晰且正確的邏輯。這類題目最容易在各種處分名詞中產生混淆,你能果斷選出正確答案,基礎相當紮實。

會計師簽證違失之處分種類

這題的核心概念在於證券交易法第 37 條第 3 項。當會計師在辦理公開發行公司(如本題的 A 上市公司)之簽證業務有過失時,主管機關(金管會)得視情節輕重,採取警告、停止辦理簽證業務(以 2 年為限),或最嚴厲的「撤銷簽證核准」。需注意的是,這些處分的對象均是針對**「會計師個人」**的執業資格或範圍,法規並未授權主管機關得直接勒令「會計師事務所」停業,因此選項 (C) 是明顯的錯誤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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