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申論題
113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二 題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其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比例及同意方式應依該條例規定如何辦理?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述方式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述定額者,得如何處理?試分別詳細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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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門檻(通常決議)以及未達門檻時的「假決議」處理程序。須準確寫出第31條的出席與同意比例,以及第32條重新召集與假決議成立、生效的法定要件及程序(包含召集、決議門檻、送達公告及異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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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本題測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通常決議門檻,以及未達法定門檻流會或未獲決議時,重新召集與成立假決議之處理程序。 【論述】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一般決議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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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權會決議門檻
💡 掌握一般決議與假決議之出席、同意門檻與法律程序。
| 比較維度 | 一般決議 (第 31 條) | VS | 假決議 (第 32 條) |
|---|---|---|---|
| 出席門檻 | 2/3 以上出席 | — | 1/5 以上且 3 人以上 |
| 同意門檻 | 出席者 3/4 同意 | — | 出席者過半數同意 |
| 生效程序 | 會議通過後即決議 | — | 公告 7 日無過半反對 |
| 適用時機 | 常態議案決議 | — | 流會或未獲決議時 |
💬一般決議採高門檻保障權益,假決議降門檻以防止社區議事癱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