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申論題
112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二 題
社區住戶甲以資源回收為業,經常將資源回收物堆放於樓梯間及梯廳,經管理委員會多次要求移置,仍未處理。嗣後,管理委員會再報請環保局罰鍰在案,依舊拒不處理。請問如何將此惡鄰居趕出社區?請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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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住戶堆放雜物於樓梯間」、「屢勸不聽」、「報請裁罰仍不處理」、「趕出社區」,即應聯想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俗稱的「惡鄰條款」,即第16條(占用共用部分之禁止)及第22條(強制遷離)之規定。需依序論述構成要件及法定程序(管委會促請改善→未改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訴請法院強制遷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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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住戶甲違規於樓梯間堆放資源回收物且屢勸不聽、受罰後仍不改善,管理委員會應循何種法定程序訴請法院強制該住戶遷離?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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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惡鄰條款
💡 住戶嚴重違規且罰後不改,依程序訴請強制遷離或拍賣
🔗 強制遷離(惡鄰條款)法定程序
- 1 行政處分 — 違反條例經處以行政罰鍰後仍不改善
- 2 書面催告 — 管委會促請改善,給予三個月觀察期
- 3 大會決議 — 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經法定比例決議
- 4 訴訟執行 — 訴請法院強制遷離或命其出讓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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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判決確定後三個月不自行出讓產權,管委會得聲請法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