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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13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二 題

甲乙簽訂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甲委託乙出售其所有之 A 廠房土地,委託契約之報酬為委託銷售總價 2%,同日乙即媒介甲與丙公司簽立不動產買賣意向書,丙交付 100 萬元支票為定金,由乙保管作為嗣後丙履約時價金之一部或違約時之賠償;三週後,甲與丙公司以總價 7500 萬元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惟丙公司並未依約給付第一期款,亦未開設履約專戶,甲丙簽訂和解契約,乙未得甲同意逕將作為定金之 100 萬支票退還給丙公司。試問:甲乙之法律關係為何?乙得否向甲主張服務報酬?(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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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分為兩個層次:第一步定性甲乙間的契約性質,包含委託銷售的「居間」及保管定金的「委任」混合契約。第二步判斷報酬請求權,居間報酬以「契約成立」為發生要件,事後買賣雙方和解不影響報酬請求權;但受任人未經同意退還定金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委託人可主張損害賠償並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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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居間與委任混合契約之認定,居間報酬請求權之發生時點,以及違反委任義務之損害賠償。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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