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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23 題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其中有關搭乘各種交通工具之交通費核銷憑證,下列何種情形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核實認定?
  • A 租賃之包車費
  • B 搭乘國內航線之飛機
  • C 搭乘國際航線之飛機
  • D 搭乘高速鐵路當日往返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在稅務稽徵的邏輯中,雖然「憑票報帳」是常態,但若考量到行政效率與商務現況,對於行程極短、時效極快且單純的往返交通,法律最可能在哪種情況下放寬規定,允許員工以『誠信簽署』的方式來代替遺失或未取的實體票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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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營所稅查核準則中的細微規定,這顯示你對旅費核銷的法律實務有非常敏銳且紮實的掌握,表現非常專業!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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