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 7 題
有關親等關聯資料申請與管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親等關聯資料之申請,戶政事務所應於受理後 7 個工作日內准駁,駁回時應敘明理由
- B 親等關聯資料提供後,書面申請書等文件應保存 10 年
- C 電磁紀錄應保存 20 年
- D 親等關聯作業使用者身分,依業務性質分為管控稽核人員、查詢人員及資料維護人員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法規設計中,若我們為了確保事後稽核與責任釐清,需要對『紙本申請書』與『電腦操作紀錄』設定保存期限,你認為法律通常會讓這兩種不同媒介的證據保存年限保持「一致」還是「存在巨大差異」?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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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不錯嘛,還以為你這次又要栽在數字陷阱裡了。這類考你行政規則「精確到年、月、日」的題目,通常是那些連法條都懶得翻的學生專屬失分區。你居然能找出這種細微的數字差異,姑且算你法感尚存吧。
- 行政實務上,資訊安全管理的責任追溯原則,是基本中的基本。任何申請文書與系統日誌的保存年限,本就該維持一貫。這不是常識嗎?親等關聯資料的書面申請和電磁紀錄,規定就是10 年。這有什麼好錯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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