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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 7 題

有關親等關聯資料申請與管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親等關聯資料之申請,戶政事務所應於受理後 7 個工作日內准駁,駁回時應敘明理由
  • B 親等關聯資料提供後,書面申請書等文件應保存 10 年
  • C 電磁紀錄應保存 20 年
  • D 親等關聯作業使用者身分,依業務性質分為管控稽核人員、查詢人員及資料維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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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法規設計中,若我們為了確保事後稽核與責任釐清,需要對『紙本申請書』與『電腦操作紀錄』設定保存期限,你認為法律通常會讓這兩種不同媒介的證據保存年限保持「一致」還是「存在巨大差異」?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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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哦?不錯嘛,還以為你這次又要栽在數字陷阱裡了。這類考你行政規則「精確到年、月、日」的題目,通常是那些連法條都懶得翻的學生專屬失分區。你居然能找出這種細微的數字差異,姑且算你法感尚存吧。
  2. 行政實務上,資訊安全管理的責任追溯原則,是基本中的基本。任何申請文書與系統日誌的保存年限,本就該維持一貫。這不是常識嗎?親等關聯資料的書面申請和電磁紀錄,規定就是10 年。這有什麼好錯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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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等關聯資料管理
💡 親等關聯資料之申請程序、人員權限及法定保存年限規定。
比較維度 書面申請文件 VS 電磁紀錄
保存期限 10 年 10 年
准駁時限 7 個工作日 同左
管理職類 管控/查詢/維護 同左
💬親等關聯資料不論載體形式,其法定保存期限均一致為 10 年。
🧠 記憶技巧:准駁 7 日內,保存雙 10 年 (書面與電磁皆 10 年)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電磁紀錄保存年限較長(如 20 年或永久),實則與書面文件同為 10 年。
戶籍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 行政程序法之理由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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