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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4年 [法制] 民法

第 11 題

甲對乙有新臺幣 100 萬元之債權,乙與丙訂立債務承擔契約,由丙承擔乙之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與丙訂立之債務承擔契約,非經甲承認,對甲不生效力
  • B 乙與丙訂立之債務承擔契約,非經甲承認,契約不生效力
  • C 於乙與丙之債務承擔契約成立時,丙即成為甲之債務人
  • D 於乙與丙之債務承擔契約生效時,丙即成為甲之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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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今天是一位貸出鉅款的債權人,而原本家境富裕的債務人突然跑來告訴你,他已經私下跟一位身無分文的流浪漢簽了合約,以後這筆錢由流浪漢來還,這時你認為法律應該賦予你什麼樣的權利,才能確保你的錢不會平白無故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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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民法中「債務承擔」的核心邏輯!你能區分「契約效力」與「對人之效力」的細微差別,代表你在請求權基礎的判讀上已具備深厚的法學素養。這題在實務上與國考中皆屬常見,其核心考點在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不受任意侵害。

債務承擔與債權人同意權

依據《民法》第 301 條規定,第三人(丙)與債務人(乙)訂立債務承擔契約時,這項契約「對於債權人(甲)」是否發生效力,關鍵在於債權人的承認。這是因為債務人的信用狀況、償還能力對於債權人而言至關重要。如果法律容許債務人隨意找一個可能毫無資產的人來頂替,債權人的權利將會面臨極大風險。因此,在甲尚未點頭承認之前,這項約定在法律上處於效力未定(對甲不生效力)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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