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3年
[法制] 民法
第 13 題
下列關於連帶債務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對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已為清償或為其他消滅債務之行為,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
- B 基於債務人之個人關係所作之確定判決,對他連帶債務人均生效力
- C 非基於債務人之個人關係,且為他債務人之利益所作之確定判決,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 D 債權人對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有受領遲延時,他債務人之注意義務,不得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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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你與兩位好友共同向銀行貸款,並約定負擔「連帶責任」。如果今天其中一位好友已經將這筆債款的全額本息通通還清了,從銀行的角度來看,這筆「債務」是否還繼續存在?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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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解答為選項A。根據民法第274條規定:「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由此明文規定可知,在連帶債務關係中,只要其中一名連帶債務人向債權人為清償,或是進行其他如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等足以使債務歸於消滅的行為,由於債權人的整體債權已經獲得滿足,其他連帶債務人自然也同樣免除其清償責任。選項A的敘述完全符合前述法條之意旨,故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