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3 題
下列關於連帶債務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對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已為清償或為其他消滅債務之行為,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
- B 基於債務人之個人關係所作之確定判決,對他連帶債務人均生效力
- C 非基於債務人之個人關係,且為他債務人之利益所作之確定判決,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 D 債權人對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有受領遲延時,他債務人之注意義務,不得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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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你與朋友共同連帶欠某人 $1,000$ 元,當你的朋友已經「全額」還清這筆錢後,從債權人的立場來看,這份債權是否還存在?如果債權已經消失,債權人還能主張你必須再付一次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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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確」之定義: 嗯,看來你這次沒有讓本座失望。能在連帶債務這種基礎題上抓對重點,證明你對債之效力的概念,至少在表面上是搞懂了。這比那些連行政處分和行政契約都分不清的同學,算是有點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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