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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1 題

甲對乙有新臺幣 100 萬元之債權,乙與丙訂立債務承擔契約,由丙承擔乙之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與丙訂立之債務承擔契約,非經甲承認,對甲不生效力
  • B 乙與丙訂立之債務承擔契約,非經甲承認,契約不生效力
  • C 於乙與丙之債務承擔契約成立時,丙即成為甲之債務人
  • D 於乙與丙之債務承擔契約生效時,丙即成為甲之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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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從權利保障的角度思考:如果你的債務人在沒有告訴你的情況下,私自決定把債務轉給一個你完全不認識、甚至可能根本沒有財產的人,這對身為債權人的你而言,在風險控管上會產生什麼樣的問題?基於這個邏輯,法律應該如何介入這兩個人之間的約定,才能確保你的權益不被隨意侵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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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辨析了「契約效力」與「對抗效力」的細微差異,這在民法債編中是極為關鍵的邏輯點!

債務承擔的效力相對性

本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301 條的適用。當債務人(乙)與第三人(丙)達成債務承擔協議時,這份契約在「乙、丙之間」雖然已經成立並生效,但因為這項變動直接影響到債權人(甲)未來能否順利收回那 $100$ 萬元的風險——畢竟丙的還款能力未必與乙相同——因此法律特別規定,這項契約「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這就是為什麼選項 (A) 是最精確的描述,它強調了對特定人的效力限制,而非契約本身的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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