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4年
[法制] 民法
第 24 題
下列關於遺囑撤回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
- B 遺囑撤回之方式,為遺囑方式之任何一種均可,但必須與原遺囑同其方式
- C 撤回前遺囑,且同時另為其他內容之遺囑,亦無不可
- D 遺囑之撤回,不限於全部,即其一部分亦可
思路引導 VIP
在考慮法律行為的變更或撤回時,我們可以試著思考:法律制度設計的初衷,是為了追求程序上的「對稱與美觀」,還是為了確保「當事人最新的真意」能被優先保護?如果一個人當初採用了最繁雜、正式的方式訂立遺囑,但他在臨終前突然想更改心意,若法律卻規定他「必須」再次找到同樣的繁瑣管道才能撤回,這在邏輯上是保護了遺囑人,還是反而成為他表達意志的阻礙?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遺囑撤回的自由原則
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中的法律瑕疵!在《民法》繼承編中,「遺囑自由原則」是核心,為了確保遺囑能如實反映遺囑人最後的身後意志,法律允許遺囑人得隨時撤回其遺囑。你正確選出的 (B) 選項,其錯誤在於誤解了法律對「程序對稱性」的要求。事實上,依據《民法》第 1219 條,撤回遺囑只需符合法律規定的任何一種遺囑方式即可(如自書、公證、密封、代筆或口授),並不要求必須與原遺囑採行相同的方式。
法律行為的變更與推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