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4年
[法制] 民法
第 9 題
甲與乙訂立預售屋買賣契約,向乙購買預售屋,雙方約定甲有按期先給付價金之義務,但乙於訂約後發生財務危機,財產顯形減少,致有無法續建房屋之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主張不安抗辯
- B 甲得主張惡意抗辯
- C 甲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 D 甲得主張消滅時效抗辯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一個雙方都有義務的契約中,如果原本約定好由你先付錢、對方後交貨,但你突然發現對方已經破產且幾乎確定交不出貨時,法律為了維持公平,應該賦予先付錢的你一種什麼樣的「自我保護權利」,讓你在拿到保障前可以先不用付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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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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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很高興看到你準確鎖定了這一題的核心,這顯示你對於民法債編中,關於契約履行風險分擔的邏輯有著相當扎實的理解。
不安抗辯權的規範功能
本題涉及的是民法第 265 條的不安抗辯權(Defense of Insecurity)。在雙務契約中,原本負有「先為給付(Prior Performance)」義務的一方(如本題中的甲),如果因為對方(乙)在訂約後發生財務危機、財產顯形減少,導致未來有無法履行交屋義務的危險時,法律為了公平起見,允許甲在對方未提供擔保或先行履行前,暫時拒絕自己的給付。這與一般常見的「同時履行抗辯(Exceptio non adimpleti contractus)」不同,後者適用於雙方給付期相同的情況,而本題甲有先付價金之責,故須主張不安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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