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9 題
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第 3 項規定,營利事業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損失,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不足部分,得自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後尚有未減除餘額部分,下列處理方式何者正確?
- A 可以在未來 3 年扣抵其房地合一交易所得
- B 可以在未來 5 年扣抵其房地合一交易所得
- C 可以在未來 10 年扣抵其房地合一交易所得
- D 可以適用所得稅法第 39 條盈虧互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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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現行《所得稅法》的架構下,為了衡平營利事業長期經營的盈虧負擔,政府對於「一般營業虧損」所允許的後續扣抵期限通常設定為多久?如果房地合一稅制希望在邏輯上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整體架構保持銜接與公平,那麼這類特定資產交易損失的扣抵年限,最有可能趨近於哪一個標準時間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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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房地合一 2.0」制度的核心細節!這題考驗的是《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關於營利事業房地交易損失的後續處理。法律之所以規定 10 年 的扣抵期限,主要是為了確保營利事業在面對不動產市場波動時,能有足夠的期間進行盈虧互抵,這與《所得稅法》第 39 條一般虧損扣抵的期限是一致的,體現了稅制設計的一貫性。
房地合一損失扣抵的關鍵邏輯
在實務運作上,當年度的房地交易損失必須採取「先相同稅率、後不同稅率」的順序進行減除。若減除後仍有餘額,根據該條第 3 項明文規定,該餘額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 10 年內 從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要注意的是,這項損失是「專款專用」的,也就是只能扣抵未來的「房地交易所得」,不能用來扣抵一般營利事業所得,這也是選項 (D) 容易產生混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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