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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4年 [地政] 土地法規概要(包括土地登記)

第 三 題

三、民國 112 年 2 月 8 日修正發布的「平均地權條例」中,修訂第 4 條的地方政府地價評議委員會組成成員,其中專家學者與民間相關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強化該委員會的專業功能。試說明此一地價評議委員會的專業功能(任務)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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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地價評議委員會」法定任務的掌握度。答題時應先點出112年修法排除地方民意代表的「去政治化」精神,接著結合《平均地權條例》及《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等相關規範,具體列舉其核心任務(如公告地價、公告現值、徵收補償市價等),並說明其對保障人民財產權及落實公平稅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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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民國112年《平均地權條例》第4條修正,正式將「地方民意代表」自地價評議委員會組成中刪除,並明定專家學者與民間相關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此一修法旨在「去政治化」,避免人為干預地價評定,以強化該委員會之客觀性與專業性。該委員會作為地方政府地政業務之核心決策單位,肩負多項重要專業評議任務。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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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價評議委員會職能
💡 透過組成去政治化,確保土地課稅及徵收補償價格之專業公正性。
  •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條,專家代表需占1/2以上,落實專業導向。
  • 評議公告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為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之課徵基準。
  •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評定徵收補償市價,以符市價補償原則。
  • 處理徵收補償價額異議之「復議」案件,發揮準司法之救濟功能。
🧠 記憶技巧:二一組成專家多,稅、徵、買、議、標(稅收、徵收、收買、復議、標準)。
⚠️ 常見陷阱:答題時易遺漏「復議」與「改良物補償」;需強調112年修法已剔除地方民意代表。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 公告土地現值與公告地價 平均地權條例112年修正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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