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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4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四 題

甲為某市警局警官,駕駛偵防車外出督查。於返回所屬警局途中,意欲暫時停車,惟因該處路燈昏暗不明,加上立於道路旁之反光導標倒地、且間距過長,又無劃設路面邊線以資辨識道路邊緣,更因該處應由負責管理維護之第O區養工處依規定應設置護欄、卻設置緣石,且所設置之緣石過低未加反光漆標線,不足以阻擋車輛墜入路旁魚塭等管理上之欠缺,致甲不幸連人帶車墜落路旁魚塭溺水,送醫死亡。
試問,甲之配偶,可否依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請求撫卹?並在撫卹請求之外,再依前述事實,依據「國家賠償法」之規定,主張國家賠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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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此題,應分兩層次思考:第一層次判斷甲之死亡是否符合公務員『因公死亡』要件,並確認其配偶之遺族撫卹請領權;第二層次探討公共設施瑕疵致死之國家賠償責任,並必須點出『撫卹金』與『國家賠償金』競合時的『禁止雙重填補(獲利)原則』,此為拿取高分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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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甲之配偶得否依公務人員法規請求因公死亡撫卹?又得否併為請求國家賠償?兩者競合時之給付關係為何?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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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職務之延伸是什麼
📝 因公死亡與國賠競合
💡 公務員執行職務因公死亡得請求撫卹,並得併求國賠,惟應扣抵。
比較維度 因公死亡撫卹 VS 國家賠償
法律依據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國家賠償法
責任歸屬 國家雇主照顧責任 國家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成立要件 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 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
給付性質 社會安全保障、照護補償 損害填補(含慰撫金)
💬兩者請求權得併存,但基於禁止雙重獲利原則,給付應採扣抵制。
🧠 記憶技巧:職務死,找退撫;設施爛,找國賠。兩者併行不重複,扣除已領補差額。
⚠️ 常見陷阱:易誤解公務員因已有撫卹制度而不得請求國賠,或答題時遺漏「損害填補原則」導致重複受領之論述。
因公殉職認定 國賠法第2條(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 損害賠償之範圍(民法第192條至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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