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14年
[法律廉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三 題
三、警察 B 為查緝 A 運輸槍械,7 月 8 日上午 6 時,在 A 駕駛車輛底盤安裝 GPS 追蹤器。7 月 9 日上午 5 時,B 為避免被 A 識破,趁 A 將車停在商店停車場,將 GPS 追蹤器取下。B 取得 A 車輛行駛路線後,製作偵查報告,提供予檢察官。經檢察官偵查終結,綜合其他證據,向法院提起公訴。請分析 A 主張本件 GPS 追蹤位置違法且無證據能力有無理由。(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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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警察未經令狀在車輛安裝GPS」,先更新法源:刑事訴訟法已於113/7/31增訂科技偵查專章§153-1~§153-10,GPS追蹤位置已有明確法源(舊「無專法」見解已不適用)。解題:(1)以§153-1要件涵攝——主體(司法警察)、目的(查緝重罪)、對象(被告本人)、期間(本案約23小時、單次,未逾連續24小時→屬「檢警保留」,無需事前法院或檢察官許可);(2)故B取證合法,A主張違法無理由;(3)證據能力回歸§158-4,因取證合法不發動排除→具證據能力。務必加註新舊法時點:若GPS行為發生於113/7/31新法施行前,回到舊法(106台上3788)屬違法、依§158-4多認排除,A主張始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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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警察B未經令狀於A車安裝GPS追蹤器(約23小時),於現行刑事訴訟法下是否合法?所得位置資料有無證據能力? 【解析】 壹、GPS追蹤之法律性質與授權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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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S偵查與證據能力
💡 GPS追蹤屬強制處分,須符法律保留,違法取得依權衡原則排除。
🔗 GPS偵查合法性與證據能力判斷鏈
- 1 處分定性 — GPS屬持續全面監控,定性為強制處分。
- 2 合法性審查 — 檢視有無法律授權及法院令狀(法官保留)。
- 3 違法確認 — 若無令狀則違反強制處分法定原則。
- 4 證據權衡 — 依刑訴法158-4條,權衡人權與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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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未來若通過《科技偵查法》,將提供更明確的法定授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