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四等申論題
109年
[調查工作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二 題
二、A、B 是詐騙集團成員。A 以網路郵件向被害人施行詐術,B 擔任出面向被害人收取款項之車手,負責將所收取之款項交付 A。二人詐得財物合計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A 將 100 萬元放在自家保管,並口頭約定給 B 50 萬元作為報酬,惟 B 於取得報酬前,兩人即經警查獲。警察調查 100 萬元所在,得知 A 將 30 萬元贈與女友 C 花費,剩下 70 萬元下落不明。請說明法院應如何判決没收犯罪所得?(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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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刑法新制「沒收」規定的核心概念,特別是共同正犯間的沒收範圍分配,以及第三人沒收的適用。解題時需切記「實際利得說」(打破舊法連帶沒收觀念)與「禁止重複沒收原則」,並精確引用刑法第38條之1相關項次(犯罪行為人沒收、第三人無償取得沒收、替代手段之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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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共同正犯間犯罪所得沒收範圍之認定(實際利得原則)、第三人無償取得犯罪所得之沒收,以及原物不能沒收時之追徵替代手段。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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