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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四等申論題 106年 [調查工作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二 題

業者乙長期把劣質木頭充當檜木,再轉售至建材行。3 年來共以檜木名義出售劣質木頭 3 千多塊,獲得不法利潤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乙將 1000 萬元以其子帳戶名義存放,2000 萬元購買土地。嗣後經消費者檢舉,乙亦因證據確實而自認,法院於民國 106 年 8 月 1 日宣判,請問乙應受如何之判決,理由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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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先判斷乙「以劣木充當檜木」的行為構成刑法詐欺取財罪,並檢討廢除連續犯後「多次犯行」的罪數問題(數罪併罰)。其次,本案宣判時點為106年,考點直指「105年施行之刑法沒收新制」,需精準運用「沒收適用裁判時法」、「第三人沒收(兒子帳戶)」及「變得之物沒收(土地)」等規定進行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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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乙長期詐欺之罪數認定,以及法院於106年裁判時,針對乙以犯罪所得購買之土地與存放於第三人(兒子)帳戶內之存款,應如何適用沒收新制。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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