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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四等申論題 105年 [調查工作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四 題

四、H 於 104 年 12 月 8 日下班返家後,發現家中之古董失竊,隨即向轄區派出所報案。經警察人員至 H 之住家進行蒐證,並調閱 H 住家附近之監視器,查出竊賊實乃 H 之兩個兒子 I 及 J,I 及 J 亦坦承竊取家中之古董變賣以清償欠債不諱。本案移送轄區地方法院檢察署後,因 I 平日即素行不佳,H 乃向檢察官表示僅欲對 I 提出告訴。試問檢察官應如何終結本案?(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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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相對告訴乃論之罪」與刑事訴訟法「告訴主觀不可分原則」之交錯適用。解題時應先界定I、J之行為在實體法上構成親屬間竊盜(須告訴乃論);接著分析程序法上,當共犯『皆具備』親屬身分時,告訴效力是否及於未被指名之人;最後推導檢察官應如何盡闡明義務並依法終結(起訴或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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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相對告訴乃論之罪(親屬間竊盜)於共犯均具親屬身分時,有無「告訴主觀不可分原則」之適用?檢察官應如何適法終結本案?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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