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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四等申論題 109年 [調查工作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一 題

一、A 意圖行竊,選定被害人 B 之住家後,使用六角板手插入 B 住家大門之門鎖,欲進入屋內行竊,因無法開啟門鎖進入,致未得逞。請說明 A 之刑責。(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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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竊盜未遂案例,考生應優先聯想「加重竊盜罪」的構成要件(攜帶兇器、毀越門扇或安全設備)與「著手」時點的認定爭議。破題關鍵在於指出六角板手是否屬「兇器」,並運用主客觀混合理論與實務見解,探討破壞門鎖行為是否已對財產法益造成直接危險而達竊盜之著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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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A 所持之「六角板手」是否符合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之「兇器」?
  2. A 著手破壞門鎖欲入內行竊,但尚未進入屋內搜找財物,是否已達竊盜罪之「著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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