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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四等申論題 105年 [調查工作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三 題

三、F 為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因懷疑公司董事長 G 侵占公司之公款,乃於 104 年 2 月 7 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檢察官偵查後,於同年 5 月 3 日為不起訴處分。不起訴處分書於同年 5 月 17 日送達 F 之住所,由 F 自行收受。F 於同年 5 月 20 日具狀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再議。試問 F 之再議是否合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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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典型的『陷阱題』,考生看到日期計算,常會直覺進入『再議期間』的審查,而忽略了更前階的『主體適格』問題。解題時應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及實務見解,判斷股東(F)對於公司財產被侵占是否具備直接被害人的『告訴權』,進而推導出其僅為『告發人』,依同法第256條無再議權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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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司股東對於公司資產遭侵占是否具備告訴人地位?其不服不起訴處分時,聲請再議是否適法?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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