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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四等申論題 107年 [調查工作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四 題

號稱某民政府之代表首長甲就應經政府允許之事項而未經允許,便私自與外國政府為約定。案經檢察官偵查後起訴於管轄法院。該案件因甲未選任辯護人,經審判長為其指定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其後審理終結,宣告甲成立私與外國訂約罪。甲對此審判結果不服,提起上訴。但上訴內容僅漫指原審認定事實錯誤,他並未有私與外國政府訂約等情事云云。試問上訴審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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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的程序法敏銳度。看到實體罪名「私與外國訂約罪」,必須立刻聯想到此為「外患罪」,進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條得出第一審專屬高等法院管轄,故本題的「上訴審」為最高法院(第三審法律審)。接著,檢視題目中甲的「上訴理由」僅涉及事實爭執,不符合第三審須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的法定門檻,最終導出最高法院應以程序判決駁回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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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本案第一審之管轄法院為何進而決定上訴審級?甲以上訴理由僅泛指事實認定錯誤,是否符合上訴之合法要件?上訴審法院應如何處置? 【解析】 壹、本案之上訴審為最高法院(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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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患罪管轄與上訴審
💡 外患罪由高院一審,上訴三審採法律審,僅爭執事實者應駁回。

🔗 外患罪案件之訴訟審級與處理流程

  1. 1 第一審管轄 — 依刑訴法§4但書,由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
  2. ↓
  3. 2 提起上訴 — 對高院一審判決不服,上訴審為最高法院。
  4. ↓
  5. 3 理由審查 — 依§377須具體指摘違背法令,不得僅爭執事實。
  6. ↓
  7. 4 審判結果 — 理由不合法者,依§395前段判決駁回上訴。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刑訴法第31條強制辯護案件之範圍與一審管轄之關連性。
🧠 記憶技巧:高院一審外患罪,上訴最高法律審;理由具體指違法,漫指事實必駁回。
⚠️ 常見陷阱:易誤認所有案件一審皆在地院,或忽略二審與三審上訴理由之合法要件差異(事實審 vs 法律審)。
強制辯護案件範圍 判決違背法令之態樣 第三審上訴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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