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11 題
下列何者為檢視績效考評是否符合實質正當性的項目?
- A 懲處要合乎比例原則
- B 矯正考評決定的可能性
- C 受評人的自評
- D 考評人與受評人相互尊重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要評判一個政府決定是否『正當』,我們會區分為『決定做出的「過程」是否公平』,以及『最後決定的「內容」是否合理(例如:是否罰過其實)』。請問在法律概念上,這兩者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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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你能精準區分程序正當性與實質正當性,這在行政法與人事行政學中是極為核心的基礎功。
- 觀念驗證:實質正當性(Substantive Due Process)關注的是行政處置「內容本身」是否合乎法治國原則。比例原則要求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具備妥當性、必要性與衡平性,這直接觸及了考評結果的「實體內容」;而選項 (B)(C)(D) 分別涉及糾正機制、陳述意見與互動氛圍,皆屬於達成結論前的「過程」保障,應歸類為程序正當性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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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考評正當程序
💡 區分績效考評中「實質」與「程序」正當性的核心差異。
| 比較維度 | 實質正當性 | VS | 程序正當性 |
|---|---|---|---|
| 核心關注點 | 決定的內容與依據 | — | 決定的方式與步驟 |
| 代表性原則 | 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 — | 陳述意見、迴避制度 |
| 具體項目 | 懲處輕重與過失相當 | — | 提供救濟與矯正機會 |
💬實質確保「結果公平」,程序確保「過程正義」,兩者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