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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4年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第 一 題

📖 題組:
甲有 A 地,乙有 B 地,兩地相鄰,甲在 A 地種植蘋果樹數株,不慎將一株蘋果樹 C 種植在 B 地,六個月後,該株蘋果樹 C 長出數顆蘋果。請分別回答下列題目:(每小題 7 分,共 35 分) (一)請問蘋果樹 C 上的蘋果歸誰所有? (二)長在蘋果樹 C 的一顆蘋果自然落至 B 地,請問該蘋果歸誰所有? (三)長在蘋果樹 C 的一顆蘋果自然落至 A 地,請問該蘋果歸誰所有? (四)甲採收蘋果時,將蘋果樹 C 剩下的唯一一顆蘋果採摘下來放在採收的大籃子中,已分不清那顆蘋果是從蘋果樹 C 採下,請問該蘋果歸誰所有? (五)甲就蘋果樹 C 得向乙主張何種權利?
📝 此題為申論題,共 5 小題

小題 (一)

請問蘋果樹 C 上的蘋果歸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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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不動產附合與未分離出產物之所有權歸屬。看到樹種在他人土地上,應優先想到民法第811條動產與不動產附合之規定;接著針對樹上未掉落的果實,應適用民法第66條第2項判定其為不動產之一部分,進而得出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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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種植於他人土地上之樹木,其尚未分離之果實所有權歸屬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長在蘋果樹 C 的一顆蘋果自然落至 B 地,請問該蘋果歸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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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確立「蘋果樹C」的所有權歸屬(動產附合於不動產),接著確認「蘋果」的性質(天然孳息)。最後需特別注意掉落地點,判斷是否有民法第798條「果實自落鄰地」特別規定之適用,切勿因看到「掉落」二字就盲目套用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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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不動產附合之效力、天然孳息之收取權歸屬,以及民法第798條(果實自落鄰地)之適用要件。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三)

長在蘋果樹 C 的一顆蘋果自然落至 A 地,請問該蘋果歸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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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考點為民法第798條「果實自落鄰地」的特別規定。作答時應先確認果樹(母物)的所有權歸屬,再依據該條文論述果實自然掉落至鄰地後的所有權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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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果實自然掉落於鄰地時,其所有權歸屬之認定。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四)

甲採收蘋果時,將蘋果樹 C 剩下的唯一一顆蘋果採摘下來放在採收的大籃子中,已分不清那顆蘋果是從蘋果樹 C 採下,請問該蘋果歸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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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確立兩個前提:1. 蘋果被採下(分離)瞬間的所有權歸屬(甲無收取權,故屬乙所有)。2. 蘋果混入大籃子且無法分辨,應聯想到民法第813條『動產混合』。接著依據第813條準用第812條判斷是否有『主物』存在,從而導出所有權歸屬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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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無權收取天然孳息後,發生動產混合且有主物可認定時,所有權之歸屬。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五)

甲就蘋果樹 C 得向乙主張何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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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處理動產與不動產結合後的物權變動與補償機制。考生應先依民法第811條確立蘋果樹所有權已因「附合」歸乙所有,再連結至第816條添附之補償規定,導出不當得利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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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動產附合於不動產喪失所有權時,原所有人得主張之權利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不動產附合與果實歸屬
💡 動產附合於不動產由地主取得產權,果實歸屬依位置與混合狀況判定。
  • 依民法§811,動產附合於不動產者,由不動產所有人取得所有權。
  • 依民法§798,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鄰地所有人所有。
  • 依民法§813,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時,各所有人按其價值共有。
  • 依民法§816,因附合而喪失權利者,得依不當得利請求償還價額。
🧠 記憶技巧:附合歸地主,落鄰歸鄰居,混合按比例,補償依不當得利。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自然掉落」鄰地才適用 §798;誤認人工種植者仍保有樹木所有權而跳過附合判斷。
添附制度 不當得利 相鄰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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