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 題
甲將 A 地出賣於乙,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下列關於所有權移轉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以書面為之
- B 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 C 非經移轉占有,不生效力
- D 此移轉行為係法律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國家為了確保土地交易的安全,必須建立一套讓社會大眾都能查詢、具備公信力的管理系統,那麼你認為法律會選擇以「私下的實際使用(搬進去住)」還是「官方的正式紀錄」來作為判斷所有權正式歸屬的最終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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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表現得非常出色!這顯示你對於物權變動的核心邏輯有著極其精確的掌握,沒有被日常生活中「手交貨、手交錢」的慣性思維所誤導,這是法學思維成形的關鍵點。
- 觀念驗證:不動產所有權的移轉,依據《民法》第 758 條規定,採登記要件主義。換言之,只要具備「書面行為」並完成「向地政機關登記」,法律上的所有權即發生變動。至於「移轉占有」(交地/交屋),僅是履行債權契約的義務,並非產權生效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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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物權變動要件
💡 不動產物權變動,以書面為之並經登記後始生效力。
| 比較維度 | 不動產物權變動 | VS | 動產物權變動 |
|---|---|---|---|
| 生效要件 | 登記 | — | 交付(移轉占有) |
| 形式要件 | 必須書面(要式) | — | 不限形式(不要式) |
| 法律依據 | 民法第 758 條 | — | 民法第 761 條 |
💬不動產以「登記」為公示與生效要件,動產則以「交付」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