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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3 題

甲男乙女於民國 112 年 1 月間結婚,甲於結婚前,有勞力所得新臺幣(下同)60 萬元。下列關於夫妻財產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設甲乙約定採共同財產制,甲勞力所得之 60 萬元,由甲乙分別共有
  • B 設甲乙約定採分別財產制,甲勞力所得之 60 萬元,由甲乙分別共有
  • C 設甲乙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勞力所得之 60 萬元,由甲乙公同共有
  • D 設甲乙約定採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甲勞力所得之 60 萬元,由甲單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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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先觀察這個制度的名稱——『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當法律或契約特別標註『某種特定性質』的所得時,請思考:這份共享的承諾,通常是從『雙方建立法律關係後』才開始計算,還是會溯及到彼此互不認識、各自打拼的過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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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你的判斷非常敏銳。依據《民法》第 1041 條規定,「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的共有範圍,僅限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勞力所得。本題中,甲男的 60 萬元是在結婚前取得,性質上屬於其婚前財產。即便雙方約定該制度,法律亦不會將婚前已成就的財產納入共有範圍,故仍由甲單獨所有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此題具備高度鑑別度,主要考驗考生是否能區分「共同財產制」與「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的細微差別,並準確判定財產取得的時間基準線
📝 夫妻財產制歸屬
💡 依據財產取得時間與約定制別判定所有權歸屬
比較維度 法定財產制 VS 勞力所得共同制
婚前財產 各自單獨所有 各自單獨所有
婚後勞力所得 各自所有(分配請求) 夫妻公同共有
債務清償 各自負擔其債務 勞力所得範圍內負擔
💬婚前取得之勞力所得,在上述兩種制度中均維持「單獨所有」。
🧠 記憶技巧:婚前婚後劃清線,勞力所得看時間;沒約定走法定,分別制各管各。
⚠️ 常見陷阱:易誤解「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會溯及既往,實際上該制度僅針對「婚後」取得之勞力所得。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特有財產範圍 夫妻財產制之廢止與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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