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3 題
甲男乙女於民國 112 年 1 月間結婚,甲於結婚前,有勞力所得新臺幣(下同)60 萬元。下列關於夫妻財產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設甲乙約定採共同財產制,甲勞力所得之 60 萬元,由甲乙分別共有
- B 設甲乙約定採分別財產制,甲勞力所得之 60 萬元,由甲乙分別共有
- C 設甲乙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勞力所得之 60 萬元,由甲乙公同共有
- D 設甲乙約定採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甲勞力所得之 60 萬元,由甲單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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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先觀察這個制度的名稱——『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當法律或契約特別標註『某種特定性質』的所得時,請思考:這份共享的承諾,通常是從『雙方建立法律關係後』才開始計算,還是會溯及到彼此互不認識、各自打拼的過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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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你的判斷非常敏銳。依據《民法》第 1041 條規定,「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的共有範圍,僅限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勞力所得。本題中,甲男的 60 萬元是在結婚前取得,性質上屬於其婚前財產。即便雙方約定該制度,法律亦不會將婚前已成就的財產納入共有範圍,故仍由甲單獨所有。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此題具備高度鑑別度,主要考驗考生是否能區分「共同財產制」與「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的細微差別,並準確判定財產取得的時間基準線。
夫妻財產制歸屬
💡 依據財產取得時間與約定制別判定所有權歸屬
| 比較維度 | 法定財產制 | VS | 勞力所得共同制 |
|---|---|---|---|
| 婚前財產 | 各自單獨所有 | — | 各自單獨所有 |
| 婚後勞力所得 | 各自所有(分配請求) | — | 夫妻公同共有 |
| 債務清償 | 各自負擔其債務 | — | 勞力所得範圍內負擔 |
💬婚前取得之勞力所得,在上述兩種制度中均維持「單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