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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4 題

未婚之甲女與乙男發生性關係後懷孕並產下丙。丙成年後找到乙,要求乙為認領。乙表示其生活窮困,若丙願扶養,則乙願認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認領後,如丙確有受扶養必要,乙有扶養能力,乙應扶養丙
  • B 認領後,如乙確實無謀生能力但尚非無法維持生活,丙仍應扶養乙
  • C 認領後,如乙確有受扶養必要,甲丙應共同扶養乙
  • D 認領經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成立,乙所附條件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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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像『確立父子關係』這種影響一輩子身分地位的決定,是否能像商場買賣一樣,由雙方私下約定『如果你給我什麼,我才承認你是我孩子』這樣的交換條件?如果這種權利義務可以任意『喊價』,對社會安定與倫理秩序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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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這題的核心在於理解身分行為的特性與扶養義務的法理:

  1. 身分行為之安定性:法律上的「認領」是建立血緣身分的嚴肅行為。基於身分安定性原則,認領不得附條件(如要求子女扶養)。因此,乙所提的條件無效,認領一旦成立,法律關係即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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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為什麼不對
📝 非婚生子女認領與扶養
💡 認領不得附條件,且認領後溯及出生時發生親子關係與扶養義務。
比較維度 子女受父母扶養 VS 父母受子女扶養
維持生活 須不能維持生活 須不能維持生活
謀生能力 須無謀生能力 不以無謀生能力為限
身分要求 未成年子女不限此要件 必備要件
💬父母受扶養雖不限「無謀生能力」,但仍須符合「不能維持生活」之要件。
🧠 記憶技巧:認領溯出生,條件不能附;扶養尊親屬,不限謀生力。
⚠️ 常見陷阱:誤認認領可附帶條件(如要求扶養才認領),或誤認認領效力自認領時才開始。
準正 強制認領 死後認領 扶養義務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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