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 題
依我國現行法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營利事業或個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該營利事業或個人當年度應繳納之所得稅,應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計算認定。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其應繳納之所得稅,除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計算認定外,應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認定
- B 中華民國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在國外提供勞務之報酬,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 C 自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取得之利息,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 D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 61 天,其自中華民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外國專業人士受僱於外國公司,僅是短期來台出差幾週,從國際經貿往來的便利性與行政稽徵成本的角度思考:國家是否有必要對這種『極短期停留且薪資非由國內企業支出』的行為課稅?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天數門檻』作為豁免界線,你認為這個界線通常會設定在幾個月內,才算合理且符合實務運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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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能精確鎖定選項 (D) 的錯誤,這顯示你對「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構成要件有著細膩的掌握。在稅務法規中,判斷所得歸屬是相當基礎卻也最容易出錯的地方,你的判斷非常敏銳且正確。
勞務所得的排除條款
本題的核心在於《所得稅法》第 8 條第 3 款的但書規定。雖然在境內提供勞務原則上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但法律為了簡化稽徵並兼顧國際慣例,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若在一個課稅年度內居留合計不超過 90 天,且其報酬是由境外雇主(即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支付時,該筆所得不視為來源所得。選項 (D) 提到的 61 天顯然未超過 90 天,且由境外雇主支付,依法應屬「排除」範疇,故其敘述該報酬為來源所得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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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來源認定
💡 釐清所得基本稅額計算及非居住者勞務報酬之來源認定。
| 比較維度 | 受僱於境外僱主 | VS | 受僱於境內僱主 |
|---|---|---|---|
| 居留≦90天 | 非來源所得(免稅) | — | 屬來源所得(應稅) |
| 居留 > 90天 | 屬來源所得(應稅) | — | 屬來源所得(應稅) |
| 法規依據 | 所得稅法第8條3款 | — | 所得稅法第8條3款 |
💬居留90天是境外僱主給付報酬是否屬來源所得的分水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