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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4年 [司律第二試] 財稅法

第 一 題

📖 題組:
2015 年由 195 個會員國所簽訂之巴黎氣候協定,主要目標鎖定在碳排放之減少以調節氣侯變遷,並建置足以達到氣候保護目的之財政手段。為實現在 2050 年之前國際間集體完成淨零排放溫室氣體之目的,我國於 2023 年制定「氣候變遷因應法」,依該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分階段對排放溫室氣體之排放源徵收碳費。此外,依同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事業新設或變更排放源達一定規模者,應依溫室氣體增量之一定比率進行抵換,但進行增量抵換確有困難,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可者,得以繳納代金替代之。前開碳費與代金均流向由中央主管機關所成立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用以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等事項。然在此之際,國內亦有學者提出,應仿效日本、韓國等亞洲鄰近國家,對於排放溫室氣體之個人或是團體以課徵碳稅之方式來達成淨零排放之目的。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碳費、代金與碳稅在公課法領域中之法律屬性為何?(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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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 20 分的財稅法題目,首先要冷靜!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公課法理(財政法)」基本概念題,搭配了 2023 年制定的「氣候變遷因應法」制度設計。 在考場上的第一反應,應該是把腦中關於「公課(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體系圖拿出來。本題的「核心爭點」是:碳費、代金與碳稅這三種財政工具,在憲法與財稅法體系下的定性(分類)為何?它們的本質差異在哪裡?(這部分應佔答題篇幅 80%)。附帶爭點則是:這三種公課定性後,其對應的憲法審查標準(例如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比例原則)或資金運用的限制(如歸入公庫、通常預算程序或基金專款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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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國家為達成氣候保護目的所採取之碳稅、碳費與代金等財政手段,於公課法體系中究屬稅捐或非稅公課,以及其資金運用之法律限制為何,合先敘明。 二、法規範

小題 (二)

立法者在制定碳費、代金與碳稅之相關規定時,就財政憲法面向而言,所應遵守之原理原則為何?(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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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財政憲法」與「公課法」考題。拿到這題,請先深呼吸,不要一看到「碳費、代金、碳稅」就急著把所有你知道的環境法常識全寫上去。這題的核心鎖定在:國家要跟人民拿錢,這三種拿錢的名目(公課)在憲法上的界線與要求是什麼? 【爭點辨識與論述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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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國家為達成淨零排放目標,依氣候變遷因應法徵收「碳費」、「代金」,以及學者建議課徵之「碳稅」,就財政憲法面向而言,其公課定性、合憲性要件及與預算完整性原則之關係為何。 二、法規範

📝 碳定價之公課屬性與原則
💡 區分稅捐、特別公課與規費之屬性,並檢視其財政憲法正當性。
比較維度 碳稅 (Tax) VS 碳費 (Special Burden)
法律屬性 典型稅捐 — 特別公課
正當化原理 量能課稅原則 — 目的性群體責任
收入用途 解繳國庫,一般預算 — 成立基金,專款專用
財政功能 財政收入/誘導功能 — 行政管制/專款挹注
💬兩者雖同為環境管制手段,但碳稅適用量能課稅;碳費則須符合特別公課之嚴格憲法要求。
🧠 記憶技巧:稅看量能入國庫,費看團體專款用,金看替代有對價;法律保留是底線。
⚠️ 常見陷阱:易將「碳費」與「碳稅」混為一談。注意特別公課(費)需有「特定目的」且由「特定群體」負擔,與稅捐支應一般政務之屬性不同。
特別公課之正當化要件 量能課稅原則 受益者付費原則 環境稅之雙重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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