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14年
[司律第二試] 財稅法
第 二 題
📖 題組:
2015 年由 195 個會員國所簽訂之巴黎氣候協定,主要目標鎖定在碳排放之減少以調節氣侯變遷,並建置足以達到氣候保護目的之財政手段。為實現在 2050 年之前國際間集體完成淨零排放溫室氣體之目的,我國於 2023 年制定「氣候變遷因應法」,依該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分階段對排放溫室氣體之排放源徵收碳費。此外,依同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事業新設或變更排放源達一定規模者,應依溫室氣體增量之一定比率進行抵換,但進行增量抵換確有困難,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可者,得以繳納代金替代之。前開碳費與代金均流向由中央主管機關所成立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用以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等事項。然在此之際,國內亦有學者提出,應仿效日本、韓國等亞洲鄰近國家,對於排放溫室氣體之個人或是團體以課徵碳稅之方式來達成淨零排放之目的。試問:
2015 年由 195 個會員國所簽訂之巴黎氣候協定,主要目標鎖定在碳排放之減少以調節氣侯變遷,並建置足以達到氣候保護目的之財政手段。為實現在 2050 年之前國際間集體完成淨零排放溫室氣體之目的,我國於 2023 年制定「氣候變遷因應法」,依該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分階段對排放溫室氣體之排放源徵收碳費。此外,依同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事業新設或變更排放源達一定規模者,應依溫室氣體增量之一定比率進行抵換,但進行增量抵換確有困難,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可者,得以繳納代金替代之。前開碳費與代金均流向由中央主管機關所成立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用以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等事項。然在此之際,國內亦有學者提出,應仿效日本、韓國等亞洲鄰近國家,對於排放溫室氣體之個人或是團體以課徵碳稅之方式來達成淨零排放之目的。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立法者在制定碳費、代金與碳稅之相關規定時,就財政憲法面向而言,所應遵守之原理原則為何?(20 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財政憲法」與「公課法」考題。拿到這題,請先深呼吸,不要一看到「碳費、代金、碳稅」就急著把所有你知道的環境法常識全寫上去。這題的核心鎖定在:國家要跟人民拿錢,這三種拿錢的名目(公課)在憲法上的界線與要求是什麼? 【爭點辨識與論述順序】
小題 (一)
碳費、代金與碳稅在公課法領域中之法律屬性為何?(20 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看到這題 20 分的財稅法題目,首先要冷靜!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公課法理(財政法)」基本概念題,搭配了 2023 年制定的「氣候變遷因應法」制度設計。 在考場上的第一反應,應該是把腦中關於「公課(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體系圖拿出來。本題的「核心爭點」是:碳費、代金與碳稅這三種財政工具,在憲法與財稅法體系下的定性(分類)為何?它們的本質差異在哪裡?(這部分應佔答題篇幅 80%)。附帶爭點則是:這三種公課定性後,其對應的憲法審查標準(例如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比例原則)或資金運用的限制(如歸入公庫、通常預算程序或基金專款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