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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4年 財稅法

第 二 題

📖 題組:
2015 年由 195 個會員國所簽訂之巴黎氣候協定,主要目標鎖定在碳排放之減少以調節氣侯變遷,並建置足以達到氣候保護目的之財政手段。為實現在 2050 年之前國際間集體完成淨零排放溫室氣體之目的,我國於 2023 年制定「氣候變遷因應法」,依該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分階段對排放溫室氣體之排放源徵收碳費。此外,依同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事業新設或變更排放源達一定規模者,應依溫室氣體增量之一定比率進行抵換,但進行增量抵換確有困難,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可者,得以繳納代金替代之。前開碳費與代金均流向由中央主管機關所成立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用以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等事項。然在此之際,國內亦有學者提出,應仿效日本、韓國等亞洲鄰近國家,對於排放溫室氣體之個人或是團體以課徵碳稅之方式來達成淨零排放之目的。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立法者在制定碳費、代金與碳稅之相關規定時,就財政憲法面向而言,所應遵守之原理原則為何?(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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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財政憲法」與「公課法」考題。拿到這題,請先深呼吸,不要一看到「碳費、代金、碳稅」就急著把所有你知道的環境法常識全寫上去。這題的核心鎖定在,也就是在問:國家要跟人民拿錢,這三種拿錢的名目(公課)在憲法上的界線與要求是什麼?

  1. 核心爭點(80%):特別公課(碳費)與代金的憲法界線,以及其進入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後,如何與預算完整性/統收統支原則協調。注意:不是簡單說「基金專款專用破壞預算原則」就結束。預算法第4條本來就承認特種基金、特別收入基金,第13條則要求政府歲入歲出等均應編入預算;釋字第426號也把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編入中央政府年度總預算、經立法院通過,作為合憲判斷因素。因此正確爭點是:特別公課或代金能否有法律依據、特定關係、用途關聯、合理額度,並仍受預算程序與國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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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財政憲法上「公課(Public Charges)」之分類及其相應之憲法限制。國家為達成淨零排放目標,採取不同財政工具,立法者須依其性質遵守不同之憲法原則:

  1.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8條之「碳費」及第24條之「代金」,均流向同法第32條所設「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此種以特定收入來源供特殊用途之制度,與預算完整性、統收統支及國會預算控制原則具有張力;但預算法本身承認特種基金、特別收入基金,故重點不在於當然違憲,而在於是否具備非稅公課/特別公課及代金之合憲性要件,並仍受預算程序控制。
  2. :學者建議之「碳稅」,作為具環境管制目的之租稅,須受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租稅公平/量能課稅、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拘束;若又將稅收指定用途或基金化,並須另行說明其與預算完整性原則之關係。

小題 (一)

碳費、代金與碳稅在公課法領域中之法律屬性為何?(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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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財稅法的題目,首先要冷靜!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公課法理(財政法)」基本概念題,搭配了「氣候變遷因應法」的制度設計。你在考場上的第一反應,應該是把腦中關於「公課(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體系圖拿出來。 本題的「核心爭點」是:碳費、代金與碳稅這三種財政工具,在憲法與財稅法體系下的定性(分類)為何?它們的本質差異在哪裡?(這部分應佔答題篇幅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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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財稅法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公課)之體系分類。

  1. 核心爭點:國家為達成氣候保護目的所採取之財政手段(碳稅、碳費、代金),在公課法體系中究屬「稅捐」或「非稅公課」?若屬非稅公課,又屬何種次分類(特別公課或代金/替代金)?
  2. 附帶爭點:各類公課在資金運用上(如歸入公庫、通常預算程序或成立基金、限定用途)之法律限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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