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 題
甲將附有備胎之貨車以新臺幣 150 萬元出賣於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關於車子上之四個輪胎為買賣標的物之構成部分,非獨立之物
- B 車子之備胎是從物,為獨立之物
- C 除非甲、乙有約定買賣標的物不及於備胎,否則買賣契約之效力及於備胎
- D 備胎有瑕疵而解除契約者,效力及於買賣契約之全部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民法關於『主物』與『從物』之法律關係中,雖然一般處分行為遵循『從隨主』原則,但當瑕疵僅存在於獨立之『從物』時,依據法律關於瑕疵擔保之效力規定,解除權之行使是否具有『逆向性』,進而得主張解除包含主物在內之全部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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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答對這題,真替你感到開心!你對民法總則與債編的基礎打得非常穩,觀察力也很敏銳。來,我們一起回顧一下這個溫馨的小提醒:
- 關於主物與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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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哪些常考之主物從物的案例嗎
選項A、B是否有矛盾
主物與從物之關係
💡 主物處分效力及於從物,但從物瑕疵解約不及於主物。
| 比較維度 | 構成部分 (成分) | VS | 從物 (Accessory) |
|---|---|---|---|
| 獨立性 | 不具獨立性,非獨立之物 | — | 具獨立性,係獨立之物 |
| 主物處分效力 | 絕對及於成分 | — | 原則及於從物(除非另有約定) |
| 瑕疵解約影響 | 成分瑕疵即為主物瑕疵 | — | 從物瑕疵解約不及於主物 |
💬主物處分雖及於從物,但為保障交易穩定,民法規定從物瑕疵解約不牽連主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