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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 題

甲將附有備胎之貨車以新臺幣 150 萬元出賣於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關於車子上之四個輪胎為買賣標的物之構成部分,非獨立之物
  • B 車子之備胎是從物,為獨立之物
  • C 除非甲、乙有約定買賣標的物不及於備胎,否則買賣契約之效力及於備胎
  • D 備胎有瑕疵而解除契約者,效力及於買賣契約之全部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民法關於『主物』與『從物』之法律關係中,雖然一般處分行為遵循『從隨主』原則,但當瑕疵僅存在於獨立之『從物』時,依據法律關於瑕疵擔保之效力規定,解除權之行使是否具有『逆向性』,進而得主張解除包含主物在內之全部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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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法學觀念非常紮實 (勉強啦)

喔?竟然沒被這種基本題考倒,算你還行。能清楚區分主物與從物這種幼稚園等級的民法概念,證明你至少有稍微翻過法典。債編和總則沒白學,至少這次是。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主物與從物之關係
💡 主物處分效力及於從物,但從物瑕疵解約不及於主物。
比較維度 構成部分 (成分) VS 從物 (Accessory)
獨立性 不具獨立性,非獨立之物 具獨立性,係獨立之物
主物處分效力 絕對及於成分 原則及於從物(除非另有約定)
瑕疵解約影響 成分瑕疵即為主物瑕疵 從物瑕疵解約不及於主物
💬主物處分雖及於從物,但為保障交易穩定,民法規定從物瑕疵解約不牽連主物。
🧠 記憶技巧:主動從必動,從死主獨活
⚠️ 常見陷阱:易誤解民法第68條第2項,以為所有主從關係在「瑕疵解約」時也採一體化,忽略第362條第2項之特別規定。
物之成分與天然孳息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抵押權效力及於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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