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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公證人] 民法

第 一 題

一、A 為甲法人董事長,A 以甲法人名義向 A 購買花瓶,雙方並「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同時履行對待給付,請問甲法人與 A 的買賣契約及移轉所有權的法律效力?(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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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法人代表權之限制及『禁止自己代理』之規定。解題時應嚴格區分『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先指出法人代表應類推適用代理之規定(民法第106條),接著涵攝買賣契約因違反自己代理而效力未定,最後探討物權行為是否符合『專為履行債務』之例外(因債權未有效成立,故不符合例外規定,同屬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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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人董事長代表法人與自己為法律行為,是否類推適用民法第106條禁止自己代理之規定?其債權行為與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物權行為效力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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