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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公證人] 民法

第 一 題

一、A 為甲法人董事長,A 以甲法人名義向 A 購買花瓶,雙方並「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同時履行對待給付,請問甲法人與 A 的買賣契約及移轉所有權的法律效力?(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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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法人代表權之限制及『禁止自己代理』之規定。解題時應嚴格區分『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先指出法人代表應類推適用代理之規定(民法第106條),接著涵攝買賣契約因違反自己代理而效力未定,最後探討物權行為是否符合『專為履行債務』之例外(因債權未有效成立,故不符合例外規定,同屬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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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人董事長代表法人與自己為法律行為,是否類推適用民法第106條禁止自己代理之規定?其債權行為與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物權行為效力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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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代表之自己代表
💡 法人代表類推代理規定,違反禁止自己代理者,法律行為效力未定。

🔗 自己代表行為效力判斷邏輯

  1. 1 定性 — 法人代表權類推適用民法代理規定
  2. 2 禁止 — 依民法第106條禁止自己代表行為
  3. 3 債權效力 — 非專為履行債務,類推第170條效力未定
  4. 4 物權效力 — 債權行為未定,不符106條但書,亦效力未定
🔄 延伸學習:延伸:若本題為公司法人,需注意公司法第223條之特別規定。
🧠 記憶技巧:代表類推代理,禁止自己交易;債權效力未定,物權難脫關係。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物權行為,因前提債權行為效力未定,故無法適用履行債務之例外,仍屬效力未定。
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之區別 公司法第223條監察人代表 特別代理人之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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