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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四 題

四、甲於民國 112 年 5 月 3 日,接續在 A 超商門市內,使用手機操作門市內之多媒體終端機(ibon 機臺)列印繳費單產生條碼後,佯裝已收取交付之金額,再使用超商門市內收銀機條碼掃描器感應條碼,並點選結帳鍵而輸入不實會計資料,另列印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致 ibon 繳費系統誤認超商門市已代為收取繳交之金額,而將款項匯入其知情友人乙之虛擬帳戶,之後再由乙領出後交付給甲,以此不正方法獲得新臺幣 20 萬元。試請說明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是否屬於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甲與乙之行為應構成如何之犯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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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考點在於『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於《商業會計法》上的性質界定,以及實務常見之『超商員工利用POS收銀系統虛偽結帳套現』的刑事責任。作答時應先依《商業會計法》第15條定義原始憑證並涵攝事實;接著論述甲身為經辦會計人員,其行為同時觸犯商會法第71條不實憑證罪與《刑法》第339-3條電腦設備詐欺罪;最後務必點出乙雖無會計人員身分,但依《刑法》第31條第1項擬制與甲成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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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於《商業會計法》之定性,以及利用自動化收銀系統虛偽作帳套現之刑事責任判斷。 【解析】 壹、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屬於《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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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商代收詐款之刑責
💡 虛偽操作POS系統構成電腦詐欺與商會法不實憑證罪之想像競合。
  • 代收款證明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之原始憑證,具備證明會計事項經過之功能。
  • 店員填製不實結帳紀錄,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不正輸入電腦製作財產變動紀錄,構成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電腦設備詐欺罪。
  • 無身分之共犯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仍得成立商業會計法罪責之共同正犯。
🧠 記憶技巧:憑證定性先判斷,商會電腦兩罪現,身分擬制共同犯,想像競合重者算。
⚠️ 常見陷阱:答題時易漏掉商業會計法之特別法地位,或忘記論述無身分者乙如何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與甲併論商會法罪責。
準文書之定義 洗錢防制法之競合 身分犯之正犯與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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