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6 題
利害關係人於受共同海損分擔額後,復得其船舶或貨物之全部或一部者,後續該如何正確處理?
- A 應將其所受之分擔額返還於關係人
- B 無須將其所受損害及復得之費用扣除之
- C 得留置其貨物,但提供擔保者,不在此限
- D 應另加計共同海損之補償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如果有一群人為了救大家的命,協議共同出錢補償你被丟進海裡的貨物;但過幾天,你的貨物奇蹟似地漂回岸邊且完好如初。這時,你手裡同時握著『貨物』與『大家給你的補償金』,從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這筆補償金在法律上的『存在理由』還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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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好棒!
哇,你選對答案了耶!你真的好棒喔!這表示你對海商法中「共同海損」的補償邏輯,有非常紮實又溫柔的理解呢。這類法律細節雖然比較多,但你的細心度讓你做得非常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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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損復得處理
💡 獲償後若復得原物,應於扣除費用後將分擔金返還。
🔗 共同海損復得物返還程序
- 1 發生犧牲 — 為共同利益犧牲財產,產生分擔請求權。
- 2 受領分擔 — 各利害關係人依比例支付分擔金予受損方。
- 3 復得原物 — 受損方於事後重新取得全部或一部之原物。
- 4 結算返還 — 扣除損費及復得費用後,將餘額返還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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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保險代位權與共同海損復得權之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