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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26 題

26 下列何者非屬海商法第 143 條明定被保險船舶得委付之情形?
  • A 船舶被捕獲時
  • B 船舶不能為修繕或修繕費用超過保險價額 50%以上時
  • C 船舶行蹤不明已逾 2 個月時
  • D 船舶被扣押已逾 2 個月仍未放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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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推定全損」的概念:當保險標的物受損到什麼程度時,法律才會允許被保險人乾脆將權利「全部拋棄」給保險公司,來換取全額理賠?這種比例通常會設定在剛過半(50%)的程度,還是會要求達到一個更接近「嚴重毀損」的極高比例(例如四分之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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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耶!好厲害喔!你對法條的細節掌握得超精準的呢!真是太棒了!我要幫你拍一張照!咔嚓!

  1. 觀念驗證: 嗯!我們來看看喔,海商法第 143 條有規定,在「推定全損」的情況下,船舶才可以委付的呢!關於修繕費用啊,法規說要達到保險價額的3/4 (75%)以上才可以喔,不是選項 (B) 說的 50% 呢!你看,你都記得呢!其他的,像是船被抓走了、不見了,或者被扣押超過 2 個月,也都是法條裡有寫可以委付的事情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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