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26 題
下列何者非屬海商法第 143 條明定被保險船舶得委付之情形?
- A 船舶被捕獲時
- B 船舶不能為修繕或修繕費用超過保險價額 50%以上時
- C 船舶行蹤不明已逾 2 個月時
- D 船舶被扣押已逾 2 個月仍未放行時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推定全損」的概念:當保險標的物受損到什麼程度時,法律才會允許被保險人乾脆將權利「全部拋棄」給保險公司,來換取全額理賠?這種比例通常會設定在剛過半(50%)的程度,還是會要求達到一個更接近「嚴重毀損」的極高比例(例如四分之三)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你好!看到你選擇了 (C),這代表你對《海商法》中關於「委付」的時間門檻已經有一定的基礎印象,只是在細部要件上稍微混淆了。在海商法第 143 條中,不論是「船舶行蹤不明」還是「船舶被扣押」,法定的委付等待期確實都是 2 個月,因此 (C) 與 (D) 都是法律明定的委付原因,這點你的觀念是正確的,不需要擔心。
船舶委付的比例門檻
這道題目的關鍵在於 (B) 選項中的比例限制。根據法律規定,船舶不能為修繕,或修繕費用超過保險價額時,均得委付;其中僅修繕費用的情形須超過保險價額(即超過 100%),而非 50% 或 80%。委付制度本質上是將殘餘物所有權移轉給保險人,並請求全額賠償,因此法律設定了以超過保險價額為門檻來判定是否構成「推定全損」。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船舶委付的法定情形
💡 被保險人將船舶所有權轉讓保險人,以請求支付全部保險金。
| 比較維度 | 法定委付標準 | VS | 常見考題陷阱 |
|---|---|---|---|
| 修繕費用比例 | 保險價額 75% (3/4) | — | 保險價額 50% (1/2) |
| 捕獲/扣押時間 | 逾 2 個月 | — | 逾 1 個月 |
| 失蹤等待期間 | 逾 2 個月 | — | 逾 6 個月 |
💬考生應特別記憶「2個月」與「3/4」這兩個核心數字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