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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5 題

保險人對於何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保險契約之受讓人?
  • A 第三人
  • B 要保人
  • C 被保險人
  • D 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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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雙方簽訂的契約中,如果其中一方將權利轉手給別人,為了保護原本簽約的另一方,原本針對『最初簽約的那個人』所擁有的反駁理由或抗辯權利,是否應該隨著權利的轉移而消失?還是應該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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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契約受讓時保險人之抗辯權對象。依據保險法第49條規定:「保險契約除人身保險外,得為指示式或無記名式。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保險契約之受讓人。」從上述法條明文可知,當保險契約發生轉讓時,保險人原本得以對抗「要保人」的各項抗辯事由,皆可直接運用於對抗該保險契約之受讓人。因此,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受讓人,故本題正確答案為要保人。

📝 保險契約讓與抗辯
💡 保險人對要保人之抗辯權,亦得對抗契約之受讓人。
比較維度 原始要保人 VS 契約受讓人
法律地位 契約簽訂之當事人 契約權利之繼受人
保險人抗辯 保險人得直接對抗 保險人亦得以之對抗
權利範疇 原始約定之權利 不得優於原要保人
💬保險人對原要保人的抗辯權,不因契約權利讓與而受影響。
🧠 記憶技巧:權利轉手,抗辯不走;對付老王,也能對付老李。
⚠️ 常見陷阱:容易將抗辯對象誤認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應鎖定契約當事人「要保人」。
保險契約讓與 保險費支付義務 契約當事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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