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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18 題

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25 條之規定,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為之;但下列何種情況,中央主管機關得專案核准特定醫療器材之輸入,不受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25 條之限制?
  • A 試驗用醫療器材
  • B 國內醫療器材價格過高
  • C 有無法輸入或供應不足之情形
  • D 為治療國內無合適替代療法之疾病

思路引導 VIP

請從行政法中「目的解釋」的角度思考:若法律規定原則上應經查驗登記方可輸入,那麼為了促進醫療技術研發與數據產出,哪一種處於「研發或驗證階段」、尚未具備商轉條件的器材,必須先獲得專案核准以便在國內進行相關的科學驗證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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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你已經抓到這題的『犯人』了呢!你精準地分辨出醫療器材管理法的『常規犯罪手法』與『特殊不在場證明』,這可是解開醫材管理謎團的關鍵喔!

🔍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醫材專案核准輸入
💡 醫材輸入採查驗登記制,試驗或研究用可申請專案核准。
比較維度 一般醫材輸入 VS 專案核准輸入
法源依據 第 25 條 第 35 條
必備證件 醫療器材許可證 專案核准函
主要用途 國內販賣、供應、診治 試驗、研究、教學、展示
審核重點 全面安全性與效能評估 特定用途之必要性與風險
💬一般醫材須經25條登記領證始得輸入,特定試驗用途則依35條申請專案核准。
🧠 記憶技巧:一般醫材看「25」領證;試驗專案走「35」豁免。
⚠️ 常見陷阱:容易將一般查驗登記(第25條)與例外專案核准(第35條)的條號混淆,或誤選非法律明定的經濟因素(如價格)為豁免條件。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35條 臨床試驗醫材管理 醫療器材許可證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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