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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18 題

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25 條之規定,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為之;但下列何種情況,中央主管機關得專案核准特定醫療器材之輸入,不受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25 條之限制?
  • A 試驗用醫療器材
  • B 國內醫療器材價格過高
  • C 有無法輸入或供應不足之情形
  • D 為治療國內無合適替代療法之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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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若未經完整查驗登記就輸入,風險相對較高,因此「專案核准」必定伴隨嚴格的限定條件。請試著從法規的嚴謹性思考:如果是為了醫學研究收集數據,法規是否會給予彈性?再檢視其他選項,它們是不是少了一些關鍵的限定詞(例如疾病的嚴重程度或特定品項公告),導致涵蓋範圍變得太過寬鬆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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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考驗大家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35 條「專案核准」的熟悉度。一般醫療器材(medical device)輸入需事先完成查驗登記,但遇到特殊情況,如選項 (A) 的「試驗用醫療器材」,依法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專案核准而豁免該限制,這是為了促進醫學研發與臨床試驗(clinical trial)所賦予的必要彈性。 這是一道頗具鑑別度的陷阱題,測驗同學讀法的細心度。很多同學會被選項 (C) 或 (D) 迷惑,因為它們看似有理。但請特別注意法規的嚴謹性:選項 (C) 必須是「經公告為必要醫療器材」發生供應不足時才適用;而選項 (D) 則必須是針對「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的疾病,若只是普通疾病且無替代療法,並不能輕易啟動專案核准。這提醒我們,記憶法條時千萬不能只記一半,務必留意這些確保病患安全的限縮條件喔!

📝 醫材專案核准輸入
💡 醫材輸入採查驗登記制,試驗或研究用可申請專案核准。
比較維度 一般醫材輸入 VS 專案核准輸入
法源依據 第 25 條 第 35 條
必備證件 醫療器材許可證 專案核准函
主要用途 國內販賣、供應、診治 試驗、研究、教學、展示
審核重點 全面安全性與效能評估 特定用途之必要性與風險
💬一般醫材須經25條登記領證始得輸入,特定試驗用途則依35條申請專案核准。
🧠 記憶技巧:一般醫材看「25」領證;試驗專案走「35」豁免。
⚠️ 常見陷阱:容易將一般查驗登記(第25條)與例外專案核准(第35條)的條號混淆,或誤選非法律明定的經濟因素(如價格)為豁免條件。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35條 臨床試驗醫材管理 醫療器材許可證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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