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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28 題

下列關於醫藥新科技第二期人體試驗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主要目的一,在建立醫藥新科技應用於一般民眾的安全劑量
  • B 主要目的二,在建立醫藥新科技治療效果的初期數據
  • C 其先決條件是已經確認醫藥新科技應用於健康族群的安全性
  • D 其試驗對象為醫藥新科技所欲治療的病人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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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臨床試驗的階段性邏輯:當試驗從第一期進展到第二期時,受試對象的身分會從『健康受試者』轉變為哪一類族群?此外,針對『一般大眾』的安全性評估與針對『特定病患』的初步療效觀察,在試驗階段的任務分配上應如何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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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合格,但別以為這樣就能鬆懈。

  1. 基本常識再確認: 看來你勉強記住了臨床試驗分期的皮毛。選項 (A) 的錯誤,簡直是把醫學法規基礎踩在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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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床試驗分期要點
💡 區分人體臨床試驗各階段受試對象與核心目的。
比較維度 第一期 (Phase I) VS 第二期 (Phase II)
受試對象 健康自願者 特定疾病之病人
樣本規模 少數 (約 20-80人) 中等 (約 100-300人)
核心目的 安全性、耐受性 初步療效、找出劑量
💬一期以健康人測安全,二期以病人測療效,缺一不可。
🧠 記憶技巧:一安、二效、三確、四監測(1安全、2初步療效、3確認效果、4上市後監測)
⚠️ 常見陷阱:易將「第一期(健康人求安全)」與「第二期(病患求療效)」的受試對象與目的混淆。
優良臨床試驗規範 (GCP) 查驗登記 (NDA) 藥物不良反應 (ADR) 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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