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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14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一 題

甲為某公寓五樓住戶,該公寓之屋頂平台係屬全體十戶區分所有權人按其應有部分共有。甲於 20 多年前在屋頂平台上增建一處鋼構加蓋房屋,自用作倉庫與晾衣之用。歷年來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均未對此提出異議。乙於 2 年前購得該公寓的四樓房屋後,發現該屋頂平台被甲占用,遂主張系爭增建物妨礙其共有物使用,請求甲拆除該增建物並返還占用部分予全體共有人。甲則抗辯稱:其占用屋頂平台已逾 20 年,其他共有人均未反對,已成立默示分管契約,而該分管契約對後來的買受人乙也有拘束力,故乙不得請求拆除或返還。試問,誰的主張有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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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思考「默示分管契約」是否僅因長期未異議而成立,其次須判斷該分管契約對不動產受讓人(乙)是否具有拘束力。引人民法第826條之1第1項規定,探討不動產分管契約是否須經登記始對受讓人產生效力。最後涵攝乙依民法第767條與第821條行使物上請求權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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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未經登記之不動產(默示)分管契約,對於共有物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是否生拘束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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