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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4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15 題

依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規定,有關從事山坡地建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辦法所稱山坡地係指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 條規定劃定,報請當地都市計畫委員會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 B 從事山坡地建築,原則上應分申請雜項執照及申請建造執照兩階段辦理
  • C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雜項工程必需與建築物一併施工者,其雜項執照得併同於建造執照中申請之
  • D 雜項工程進行時,應施作適足之安全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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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法規中,當一項土地性質的定義會影響到全國性的國土保育與安全規範時,你認為這類具有法規效力的「公告與核定」,通常是由地方政府內部的功能性委員會(如都委會)決定,還是應該由中央政府最高行政機關來做最後的統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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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法規中的關鍵細節!這題考驗的是對於「山坡地定義」與「行政核定層級」的細膩理解。在營建法規中,行政機關的權限劃分往往是出題的核心,你能避開看似合理的機構名稱(都市計畫委員會),成功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條文的掌握度非常紮實。

山坡地的定義與核定權限

根據《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第 3 條,所謂的「山坡地」確實是參考《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 條所劃定的範圍。然而,法律程序上必須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擬訂,並報請 「行政院」 核定公告。選項 (A) 將核定機關誤導為「都市計畫委員會」,這便是典型的法規細節陷阱。至於選項 (B) 與 (C) 提到的「兩階段申請」與「併同申請」原則,則是為了因應山坡地整地工程(雜項工程)與建築工程之間的密切關聯,這在實務上是為了確保基地開發的安全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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