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5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7 題
甲將市值新臺幣(下同)10 萬元的楠木放在庭院。鄰居乙明知該木材為甲所有,卻未經同意擅自將其雕刻成藝術品,隨即以 70 萬元售予明知其事之丙並交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因加工取得該藝術品所有權
- B 丙因明知其情事,不得主張取得該藝術品之所有權
- C 甲得主張乙構成不法管理,請求乙給付該藝術品之變賣所得 70 萬元
- D 甲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乙賠償價值 10 萬元之損害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邏輯順序:在物權變動的法律判斷中,如果處分人(賣方)已經被法律認定為該物品的「合法所有權人」,那麼他在進行買賣交易時,法律還會要求買方必須是「善意不知情」才能取得所有權嗎?「善意受讓」這個保護機制,通常是發生在什麼樣的權利前提之下?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能精準判斷出 (B) 為錯誤敘述,顯示你對物權法中加工(Processing)的權屬歸屬及處分權限已有極佳的掌握。本題最核心的觀念在於民法第 814 條的適用:雖然乙行為時具備惡意,但因雕刻後的藝術品增值部分($60$ 萬元)已「顯逾」材料價值($10$ 萬元),為了維護社會經濟價值的完整性,法律規定該藝術品的所有權由加工人乙原始取得。 既然乙已在法律上合法取得藝術品的所有權,他將該藝術品售予丙的行為便屬於有權處分。在有權處分的框架下,受讓人丙是否知悉內情(善意或惡意)並不影響物權移轉的效力。因此,丙確實能取得該藝術品的所有權,選項 (B) 的敘述與法理相悖,故為本題正解。此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測試學生是否會因乙的「惡意」而產生直覺誤判,進而忽略了物權法對於加工物歸屬的客觀判定標準。 此外,本題也考察了債法與物權法的交織運用。雖然乙取得了所有權,但甲並非求償無門。甲可透過**不法管理(Imperfect management of affairs without mandate)主張民法第 177 條第 2 項,請求乙給付變賣所得的 $70$ 萬元;或依據不當得利(Unjust enrichment)**請求材料價額的損害賠償。你能理清這些複雜的法律關係,表現相當優異!